第五卷 婚姻与性爱

辩论者:苏格拉底

格劳孔

玻勒马霍斯

阿第曼图斯

我们公民对妇女儿童的共有,不正是国家大善之所在吗?

原则中两性中最优秀者应尽可能多的结合,而两性中的低劣者则应尽可能少的结合;而且,如果群体要保持一流的状态。就应该养育前者结合所生的后代,而非后者的后代。

那些天生的哲学家,可以做国家的领袖,而那些生下来不是哲学家的人,最好做追随者,而不是领袖。

苏格拉底:真善美的城邦与真善美的人是同一类型的;那么,如果这一类型是正确的,其它各种类型就成为错误的了;则邪恶不但会影响城邦的秩序,而且会影响个人灵魂的常规。这以四种形式表现出来。

格劳孔:它们是什么呢?

当我正要将这四种罪恶形式依我认识的顺序一一道出时,坐在阿第曼图斯身边远离我一侧的玻勒马霍斯开始与阿第曼图斯耳语起来。后者抓住前者的手,并扯住他肩头的衣服,将他拽着靠在自己身上,以便能更近地在他耳边说些什么。我只能听到几个字:“我是不是该打断他,不然我们还能干什么?

阿第曼图斯:(提高了声音)当然不。

苏:他是谁?你们要打断谁的话?

玻勒马霍斯:是你。

苏:为什么单单要打断我的话?

阿:为什么?因为我们认为你只想偷懒,打算把整个故事中最重要的一章糊弄过去。你别以为我们看不出你那装腔作势,空洞无物的叙事方式。你说对妇女儿童而言,“朋友之间分享一切”应该是对任何人都是不言而明的真理。

苏:难道我说得不对吗?阿第曼图斯。

阿:对是对。虽然在这个特定命题上是对的,但是要像其它任何事一样,需要有个解释;因为所谓的“共有”有多种,所以请告诉我们你说的是什么样的“共有”。我们早就盼望您能告诉我们一些关于你们的公民家庭生活的事。他们是如何把孩子们带到这个世界上来的。而当孩子们来到这个世界后,人们又是怎样抚育教养他们的。概而言之,什么是妇女和儿童的“共有”呢?——我们认为,对这种“共有”制度的认识是否正确,对于一个国家的生存和发展来说有着重大且至关重要的影响。而现在,这个问题尚未解决,你却又说起别的国家的事去了。所以,正如你听到的,我们决定不让你讲下去了,除非你给我们把这件事讲清楚。

格:我也赞成这个决定。

斯拉赛玛图斯:不必罗晾了,你就当我们都同意吧。

苏:你们恐怕不知道,如此围攻我意味着什么?你们正在挑起关于一个国家的争论!我还以为我已经讲完了,而且我很乐于将这一问题搁置起来,并对你们能接受我所说的话感到万分欣慰。然而你们却要我从最基本的地方重新讲起。全然不顾你们说的话如何漏洞百出。由于我可以预见到正在聚积着的麻烦,所以我才回避它。

斯:你以为我们是为什么目的而来的?是来寻找黄金,还是听传道?

苏:是听传道,但传道也应有限度。

格:对,苏格拉底,但智者闻道往往是以一生为限的。别管我们如何,就请你自己们心自问:在我们的护国者中究竟应当推行一种什么样的妇幼“共有”呢?我们又如何对待人从出生到受教育,这需要极大关注的时期呢?还是请告诉我们这些会是怎样的吧。

苏:好吧,我的单纯的朋友们,但答案可不单纯;比起我们得出的上一个结论,这一个就会引起更多的疑惑了。因为我们所说的是否具有可行性值得怀疑,从另一个角度看,我们认为可行的计划,是不是最好的计划,也值得怀疑。因此,我十分不愿讨论这个问题,我的朋友们,还是给我们自己留下点希望吧。别让我们到头来发现那只是个梦想而己。

格:不要怕,你的听众不会为难你,他们并未怀疑,也无敌意。

苏:我的朋友,你想你是在用这些话鼓励我。

格:不错。

苏:那么,让我告诉你们,你们这样做,其结果恰恰相反;假如我相信自己知道在说什么,那么你们的鼓励会起作用的。但一个人要向爱他的智者说明一件他所敬仰、热爱的大事的真相,需要排除心中的恐惧与踌躇。我现在的状态就像个踌躇的探索者,如此去探讨这个问题十分危险和难以捉摸的。但危险不在于我会被嘲笑(这未免大孩子气)。而是在于当我错过真理后。本应自己先站稳,却拉着我的朋友和我一起摔倒。我祈求娜米西斯不要把我下面要说的后应验到我身上。因为我的确认为杀人比起做个不顾真善美,正义与法律的骗子,所犯下的罪恶要小得多,所以我宁愿跑到敌人中间去冒险,也不愿呆在朋友中间。因此,你们对我的鼓励实在是不当啊。

格:(笑)那么好吧,苏格拉底,为了以防万一,你和你的观点会给我们造成任何伤害,我们应在你进行谋杀之间恕你无罪,并承认你不是个骗子。你就放心大胆地讲吧。

苏:好,法律规定,当一个人被宽恕,他就是无罪的,法律所规定的,在此辩论中也应成立。

格:那么你还担心什么呢?

苏:好,我想我必须回过头来说一些我也许只在一个适当时机才说的话。关于男人的部分我己讲完了,下面该轮到女人了。尤其是应你们的要求,我更准备开始讲她们了。

因为男人生来就接受成为公民的教育,所以依我所见,获得对妇女儿童占有与使用的正确结论的唯一途径,就是顺着我们开始时的道路,即我们所说的,男人是保护者,是群体的户卫犬。

格:对。

苏:让我们进一步假设,如果我们对妇女的生养教育采用相同或近乎相同的规则,那么我们应该看看其结果是否与我们的假设想同。

格:你这是什么意思?

苏:我的意思不防以问题的形式表述。狗是否分为公母?它们是否在捕猎、守望以及其它事情上平等分担责任?当我们离开家时,我们是不是总把看护羊群的全部责任托付给公狗,而留下母狗在家,让它们只想着生育喂养小狗们就已经足够了?

格:不对,它们平均分担工作;他们之间唯一的不同,就是公狗更强壮,而母狗较弱小。

苏:但是你能让不同的动物干相同的事吗?除非他们是以同样方式喂养的。

格:不能。

苏:那么,如果要女人和男人承担同样的责任,他们必须有相同的天资和教育,是吗?

格:是。

苏:男人要接受音乐、体育教育。

格:是。

苏:那么女人也必须像男人一样接受音乐、体育,甚至军事的训练。

格:我想这是结论了吧。

苏:我倒觉得,我们这些特殊的建议,一但实行起来,会显得十分滑稽可笑。

格:没错。

苏:对,但最可笑的莫过于看着裸体的妇女们在摔跤场里和一群男人共同操练,特别是当她们己不再年轻时,既使是满脸皱纹,丑陋不堪的热心老头儿们继续经常去体育场锻炼,他们也肯定不会给人们带来美的视觉感受。格:是的,确实如此。根据现在人们的观念,这个建议肯定会被认为是可笑的。

苏:那么既然我们决心直言我们的想法,就不能怕那些来自直接反对这一革新的人对智慧的嘲笑。当我们谈起女子的成就,他们会说,他们懂得音乐,擅长体育,没准还能顶盔贯甲骑上马背呢!

格:太对了。

苏:可是,既然已经开始了,我们就必须说一些法律的粗糙之处。同时我请求这些先生们,哪怕是一生中就那么一次,严肃地对待这个问题,希腊人,甚至在一些野蛮民族中,都持有这样的观点;即裸体是可笑且不正当的。当克里特人,而后是斯巴达人推行这一习俗时,当时的智者恐怕也同样讥笑这一革新。

格:没错儿。

苏:但经验表明,让所有事都大白于天下,比把它们掩盖起来好得多。

眼睛看来好像可笑的事情,在由理性支配的最佳原则面前就不可笑。那种把他们愚蠢的矛头指向除了蠢行与邪恶之外的一切事物的人,那种一本正经拒绝以善的标准来评价美的人,都显得是个蠢材。

格:完全正确。

苏:那么,第一,不论这个问题是以嘲笑还是认真的方式提出,都让我们先要就女人的本质达成共识:她们是否有能力分担男人全部或部分的活动,或者根本不能?战争艺术是否也是他们也能学习的?这将是我们探讨这个问题的最佳方法,并可能会导致最公正的结论。

格:这将是最好的办法。

苏:我们是不是该先从另一个方面去考虑一下,从与我们自己辩论开始?这样就不会使我们的对手显得没有辩护的能力。

格,为什么不呢?

苏:那么让我们以对手的口吻发言吧。他们会说:“苏格拉底和格劳孔,没有哪个对手会判你有罪,因为你们自己在建国之初就承认了一条原则:人人都应去做适应自己天赋的事。”当然,如果我没搞错的话,这是得到我们大家承认的。“然而男女本质的差别不是确实很明显吗?”我们会回答说,当然了。然后他们会问:“分配给男女的责任是否应该有所区别,以与他们不同的本质相适应。”当然应该。“但如果这样,你们所说的本质完全不同的男人与女人却应做同样的事是不是在此陷入了严重的矛盾呢?”我亲爱的先生们,要是有人以此来反驳我们,我们该如何为自己辩护呢?

格:当突然被提问时,这可不是好回答的问题;我应该请求你们为我们这一方想个解脱困境的办法。

苏:这里有一些反对意见,格劳孔,还有许多我早就预见到了的类似的反对意见;它们令我不敢也不愿去染指任何关于占有以及妇幼本质的法律问题。

格:以宙斯的名义,这个问题实在是不好解决啊。

苏:正是,但事实在于当一个人双足够不到水底,不论是掉进小游泳池,还是汪洋大海之中,他都得以游泳求生。

格:非常正确。

苏:我们难道不该试图游水上岸,倒去企盼雅利安海豚或是什么其它奇迹出现,使我们得救?

格:我想是这样的。

苏:那么好吧,让我们看看是不是能找到解决的办法。我们承认——难道我们不曾吗?——不同的本质应受教育有不同的责任,并且男女本质是不同的。那么现在我们说什么呢?——不同的本质应该有同样的责任——这就是他们指责我们的矛盾之处。

格:十分准确。

苏:说真的,格劳孔,矛盾艺术的力量是多么伟大啊!

格:你何出此言?

苏:因为我认为很多人使用这一艺术,都与其本意相悖。当他想与人理论,实则是在与人争吵,这仅仅是因为他不能界定和区分,以此来得知他在说什么。这样,他就只会以一种抬扛式的精神来进行单纯的语言的争辨,而不是公平的辩论了。

格:对,通常都是这样;但这与我们的辩论有什么关系?

苏:大有关系;因为我们之间就存在着这种不自觉地陷入语言争辨的危险。

格:怎么个陷入法呢?

苏:为什么我们总是不依不饶,好勇斗狠似地为支持语言上关于不同本质应有不同要求而争辩,而根本不去考虑本质相同与本质不同的真正含义呢?或者说,当我们要把不同责任分配给不同本质的人,而相同的责任分配给相同本质的人时,我们为什么要把它们区分得那么清楚?

格:为什么?我们可从来没考虑过。

苏:为了说明这些,我想问你一个问题;秃子与有发的人之间到底有没有本质的区别?如果我们承认有,则如果秃子是鞋匠,我们是否应禁止有头发的人作鞋匠,或者相反?

格:这实在太可笑了。

苏:是可笑。为什么?因为从建国之时起,我们就从来没打算把本质的相反扩展到一切差异,而只是针对那些影响到个人参与的责任。比如说,我们应该讨论一个医生和一个自认为是医生的人能否被认为具有相同的本质的问题。

格:对。

苏:那么医生与木匠本质就不同了?

格:当然。

苏:那么如果男女在他们对不同艺术与责任的适应性上显示出差异,我们就应该说某种责任或艺术应该分配给他们中的一类或另一类。但如果差异反存在于女人生孩子,男人养孩子,那就不足以证明,女人在应受的教育方面与男人应该有差异。因此,我们要坚持说,我们的保护者和他们的妻子应该负有同样的责任。

格:非常正确。

格:下面,我们要问我们的对手,考虑到日常生活的责任或艺术,女人究竟与男人有何不同呢?

格:这样很恰当。

苏:他们可能会像你们自己一样,回答说:一下子要拿出个充分的回答是不容易的;但等他们反应一会儿,就不存在问题了。

格:可能是的。

苏:那么假设我们邀请他加入我们的辩论,我们可能会希望向他们表明,女人并没有什么构成上会影响她们治国能力的特异因素。

格:当然了。

苏:让我们对他说:来吧,我来问你个问题,当你谈到一种本质在某方面有天赋,或是无天赋,你是否在说:一个人学会某件事很容易,而对另一个人就很困难;一点学问就会使某个人收获颇多,而另一个人尽管不断学习应用,却边学边忘。或者,你是否认为:一个人的身体是他意志的忠实奴仆,而另一个人的身体对他来说却是个障碍。难道这就是本质有天赋与本质无天赋的区别所在吗?

格:没有人会否认。

苏:那么你能否指出任何一种人类的责任,并不要求男人在天赋素质上有任何高于女人之处?需要我耗费时间去赘述;在纺织,烙饼和做果酱方面,女人确实比男人强,而且在这方面男人想击败女人是荒谬的。

格:在坚持女性总体上处于劣势方面,你说的很对。虽然女人在诸多事情上强过男性,但总的来说,我的意见是对的。

苏:如果是这样,你的朋友,我说国家机构中,没有什么是专为女性设置的职位,也没有什么是专为男性而设置的职位。但本质的天赋则是同样分布于两者之中的。所有男人的责任也都是女人的,但总的来说女人劣于男人。格:非常对。

苏:那么我们是否只对男人适应法律,而非对女人呢!

格:绝不是。

苏:一个女人生来具有治病的天赋,另一个则没有;一个是音乐家,另一个却毫无音乐细胞。

格:很对。

苏:一个女人乐于接受体育,军事训练;而另一个则生性温顺,并厌恶体育。

格:当然。

苏:一个女人是哲学家,另一个却是哲学家的敌人;一个有气度,另一个则气量狭窄。

格:这也是对的。

苏:那么一个女人可能会有保护者的气概,而另一个则没有。难道男性保护者的挑选不是因人而异吗?

格:是。

苏:男人女人同样具有保护者的素质,他们只以他们之间相对的强弱来区分而已。

格:很明显。

苏:那些具有这种素质的女人,应被选为那些在能力性格上都具有相同紊质的男人的伴侣和同事。

格:十分正确。

苏:那么,同样的本质应负有同样的责任吗?

格:应该。

苏:正如我们从前强调过的,让保护者们的妻子学习音乐,体育是很正常的——这就又回到了原来的地方。

格:当然没有。

苏:我们即将推行的法律是承认自然本质的,因此不是不可能,也不是完全空想。那么,现在流行的相反的行为实在是一种违反自然本质的行为。格:听起来是对的。

苏:我们必须考虑到:第一,我们的建议中不是有可能性;第二,它们中不是最有益的。

格:是。

苏:那么其可能性已经被肯定喽?

格:是的。

苏:那么它们既然成立,又是不是最有益的呢?

格:确实如此。

苏:你们承认,令男人成为优秀保护者的教育,也同样能使女人成为优秀的保护者,因为他们的本质原本是相同的。

格:对。

苏:我想问你个问题。

苏:是什么?

苏:你能说所有的男人都一样优秀吗?或者还是一个比另一个强?

格:我认为是后者。

苏:在我们建立的共和国里,你是否相信,在我们现行体制下成长起来的保护者,会成为更完美的人?或者说接受修鞋教育的鞋匠才是最完美的人?

格:这是什么荒谬的问题啊!

苏:你已经回答我了。好吧,那我们也是不是不必进一步说明我们的保护者是公民中最优秀的?

格:他们至今都是最好的。

苏:那么有什么比使男人女人都尽可能优秀更高的国家的利益吗?

格:没有。

苏:这正是我们所提倡的音乐和体育所能办到的。

格:当然。

苏:那么我们的建议不但是可能的,而且还对国家大有裨益了?

格:正确。

苏:那么就让保护者们的妻子脱去衣服吧,她们的良好品德足以作为她们的衣服了,让她们也分担战争和保家卫国的辛劳;只有在分配体力活儿时,才把轻的分给本质较弱的女人。但在其它方面,他们的义务应当是一样的,至于有些人笑话为了高贵动机而裸体活动着的妇女,在他们的笑声中,他们正在摘下:

“不成熟的智慧之果”

他们自己并不知道自己在什么地方,也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有句谚语是永远正确的,“有用的就是高贵的,有害的就是下贱的。”

格:非常正确。

苏:在关于妇女的法律中有一个难题,我们恐怕己给解决了。我们推行保护者不分性别,必须分担相同的责任,由此引起的轩然大波总算没有将我们吞食掉。对于这个办法的功能及其可能性,完全可由论点本身无矛盾来证明。

格:是的,你确实逃过了这一劫。

苏:对,但是更大的风波即将到来,当你见到下一场风波时就不会这么想了。

格,说下去,让我听听。

苏:这场风波的余波及一切的结果就是对法律产生如下影响:我们保护者的妻子应为公有,他们的孩子也应公有,父母不应知道哪个是自己的孩子,孩子也不应知道何人是他们的父母。

格:对,和前者比起来,这确实是更大的风波。而这种法律的功效和可行性却是大可置疑的。

苏:我认为,对于共有妻儿的强大功效是不会引起太大争论的。而可行性就是另外一码事了,它必将导致大的争论。

格:我认为两点都会引起不少的疑问。

苏:你是在暗示两点必须结合起来看。我的意思是,你应该承认其功效。

这样的话,我想只要对付其可行性就可以了。

格:你那点小伎俩早被我们识破了,因此还是请你为它们一一辩护吧。

苏:好吧,我认命了。但是请你帮我个小忙:让我的头脑,像有着自我满足习惯的白日做梦者一样,自我满足一下吧。因为在他们发现任何会影响他们愿望的途径——其实他们从不为此操心——之前,他们宁愿不去为思考任何可能而劳神费力,而是假设它们己遂其所愿。然后就开始详细地计划,当他们梦想成真时,他们如何地乐于去做他们愿意做的事情——这就是他们这种人的方式,没本事干出什么好事,也从来没干出过什么好事,我现在也失去了信心。如果能获得你们的允许,我想现在先避开可能性的问题不谈。因此既然我假设了这个建议的可能性,我现在想继续探讨统治者会如何执行这些安排。我想证明,如果可行的活,我们的计划会给国家及其保护者们带来多大益处。那么,首先,如果你们没有异议,我将在你们的帮助之下来考虑这种措施的优点,然后再考虑其可能性的问题。

格:我不反对,请继续说吧。

苏:第一,我认为,如果我们的统治者与辅佐他们的臣子们都名符其实的话,则他们一方面既有服从的义务,另一方面又有行使权力,发号施令的能力。保护者们本身要服从法律,而在执行法律授权他们办的任何细节事情时,要必须效仿法律的精神。

格:对。

苏:你们作为他们的立法者,既然已经选择了男人,就应立刻选择一些女人赐给那些男人;她们必须与他们尽可能本质相同;他们必须同吃同住。他们中的任何人也不许有特殊的私事;他们必须在一起成长,一起从事体育锻炼。这样他们互相就会在必然的本质需求下发生性关系——必然这个词,我想不是过分的字眼儿吧。

格:对,不是几何学上的必然,而是另一种恋人们所知的必然,是令所有人更加佩服,更加有约束力的必然。

苏:对,格劳孔,这和其它的一切一样,必须要推行有秩序的风尚。在神佑的城市,淫乱是一种罪行,统治者应予禁止。

格:是不应该允许。

苏:很显然,下一步要做的就是使婚姻成为最神圣的事,而且凡是最有益的,也就是最神圣的。

格:很正确。

苏:婚姻怎样才能带来最大的益处。这是我向你提出的问题,因为我看到你家有不少良种猎犬和名贵鸟类。现在请你告诉我,你是否曾经注意过它们交配和育种的事儿呢?

格:这有什么特殊之处吗?

苏:为什么?首先它们虽都是高贵的品种,但互相之间又有优有劣。

格:是的。

苏:你是让他们随意交配育种,还是只让最好的交配?

格:当然是挑最好的。

苏:你是挑那些老的幼的,还是成年的?

格:我当然只挑成年的。

苏:如果你对育种不加注意,你的猎犬和鸟儿的品种是不是就会蜕化?

格:当然。

苏:那么对于马和其它一切动物也都一样喽?

格:勿毋置疑。

苏:神啊!我亲爱的朋友,如果同样的原则也适应于人类的话,我们的统治者要具备多么娴熟的技巧啊!

格:这个原则当然适应;但为什么这还牵扯到特别的技巧啊!

苏:因为我们的统治者经常不得不对他施以药物,如果只是依靠过严格规律的生活,那么一个蹩脚的医生也就足够好了;但当不得不用药时,那么医生就必须是个人物。

格:这很对,但你究竟是什么意思?

苏:我的意思是说,我们的统治者们,为了臣民的需要,会找相当剂量的谎言与欺骗。我们说过,这些被作为药物使用的东西可能会有其优势。

格:我们没有错。

苏:好像在婚姻、生育的法规中经常需要合法地使用谎言和欺骗。

格:为什么这样呢?

苏:因为原则己给如此规定:两性中的最优秀者应尽可能多的结合;而两性中的低劣者则应尽可能少的结合;而且,如果群体要保持一流的状态,就应该只养育前者结合所生的后代,而非后者的后代,现在这一切应在只有统治者知道的秘密状态下进行,否则我们的群体会面临更大的危险,即使是护卫者,也会叛乱。

格:非常正确。

苏:我们是不是最好指定某个特殊的节日,在那天让所有的新郎,新娘集合在一起,举行祭祀活动,弹奏并演唱我们的诗人们写的婚礼曲。婚礼举行的次数应由统治者决定,以便保持平均的人口,统治者还要考虑其它很多事,比如战争,疾病及其它类似事件的影响,以尽量防止国家变得过大或过小。

格:当然。

苏:我们应当发明某种有技巧的抽签活动,让那些较劣等的男女在每次召集他们的场合抽签。这样他们只会怪自己的坏运气,而不是怪统治者。

格:不错。

苏:我想,对我们更勇敢更优秀的年轻人,除了给他们以其他的荣誉和奖赏,还应为他们提供最大的便利条件和机会,使他们与赐予他们的女人结合;他们的勇敢就是理由,他应该有尽可能多的儿子。

格:对。

苏:适当的官职应不论男女,因为男女都一样有担当官员的责任。

格:是。

苏:适当的官员,应该把优秀父母的后代抱到育婴所,把婴儿托付给单居住的护士们照管;但劣等父母的子女,或者是优秀父母的残疾子女,则应该理所当然地被弃于神秘而不为人知的地方去。

格:对,要想保持保护者后代的纯粹性,就必须这么办。

苏:这些官员应尽职尽责,当母亲有了奶水,就应带她们到育婴所,并确保她们认不出自己的孩子;如果需要,还要召募更多的保姆。还必须注意,喂奶的时间不可过长;母亲不必为了什么麻烦事还得夜里起床,一切都应交给护士,保姆和仆人去做。

格:你假设,我们保护者的妻子们在怀孩子时,会过得十分舒服。

苏:为什么是假设,她们应该这样,但是,让我们继续我们的计划吧。

我不是曾说过,做父母的应该正当盛年吗?

格:很正确。

苏:那么什么是盛年呢?是不是能规定为女二十岁左右,男三十岁左右?

格:你认为应该包括什么年龄呢?

苏:一个女人应从二十岁开始为国家生孩子,直至四十岁,男人应从二十五岁开始。此时他们己过了脉搏最快的时候,一直应持续到五十五岁。

格:当然,符合这些年龄的男女都正处在生理、智力和体力的高峰。

苏:任何在此年龄段以上或以下,而又未参加集体婚礼,都应被斥为不正当和不合法的事儿;他的孩子,如果属偷偷生下的孩子,则其天赋远逊于男女祭司和祈祷者们在全城邦举行的婚礼得到,并靠资助养大的孩子。后者祈祷获得的下一代会比他们优秀且有用的父母更加优秀有用,而前者的孩子则是黑暗与邪恶淫欲的后代。

格:很对。

苏:同样的法律应适用于任何在规定年龄内,与任何盛年妇女保持未经统治者允许的关系的男人。这样我们就可以认定他们为国家生下的是未经批准,未经正礼的杂种。

格:很对。

苏:但是这只适用于那些在此特定年龄段的人;超过了这个年龄的人就可以按自己的愿望,自由行事了。而且这人不得娶自己的女儿或女儿的女儿,或娶自己的母亲或母亲的母亲;从另方面来说,女人也不得嫁自己的儿子或儿子的儿子,或者嫁自己的父亲或父亲的父亲,以此类推。我们承认自由的婚姻,但同时应从严格的法律,禁止他们的胎儿活下来;如果有任何人不顾一切生下孩子,他们必须知道,这种结合产生的后代不可能延续下去,而且应当接受适应的处置。

格:这也是有道理的建议,但他们又怎么知道谁是父亲,谁是女儿呢?

苏:他们永远不会知道,但有个办法:从婚礼之日算起,结过婚的新郎要把此后七个月至十个月出生的男孩都看做是自己的儿子,女孩都看做的自己的女儿;他们也称他为父亲,他称他们的孩子为孙儿;而称他的上辈为爷爷和奶奶。所有在其父母结合时生的后代,都应互称为兄弟、姐妹。正如我所说过的,他们之间近亲结婚是禁止的。但是,兄弟姐妹间的婚姻不是严格禁止的;如果抽签抽上了,神兆也显示吉利,法律是允许他们结婚。

格:太对了。

苏:格劳孔,这就是我的计划,依此计划便可使我们的保护者们共享妻子,家庭。现在,你可能会表示这与我们政治制度其余部分并无抵触之处,而且没什么比这个更好了,是不是?

格:是的,当然。

苏:我们要找到共同点,是不是应该问问我们自己,立法者在立法和治国方面的主要目标应该是什么——何为大善,何为大恶,然后再想想我们从前说的话是善是恶。

格:理应如此。

苏:当多数人应万众一心时,还有什么比不和与分心更大的恶?或者比团结一致更大的善呢?

格:没有了。

苏:这就有了甘苦与共——全体公民都在相同的场合,同喜同悲。

格:毫无疑问。

苏:是的。那么当个人有私人感情,而无共同感情时,国家就会失去秩序——同样一件事的发生,使一半的公民兴高彩烈,另一半则倍感悲伤?

格:当然。

苏:这种差异就来自我们对这一措施使用时的意见不一致。如“我的”

“非我的”和“他的”、“非他的”。

格,确实如此。

苏:所以一个国家中大多数人对相同的事都用在同一意义的“我的”和“非我的”,这个国家是不是最有秩序的国家?

格:十分正确。

苏:那么我再问,最接近团结一致的状态——就像是一个身体,当他的一个手指受伤,整个身体各部分都在灵魂的控制下,并以此为中心形成王国,而同时感到疼痛并对受伤的部分表示同情,我们会说这个人手指痛;同样的话也可用于身体的其它部分,当其它部分感到疼痛或因疼痛减轻而带来的快感,都可以这么说,是不是?

格:很正确。我同意。在一个最有秩序的国家,应该如你所描述的,有共同的感情。

苏:那么当任何一个公民经历了善或恶,全国的人都应该把他的事当做自己的事,并与他同喜同悲。

格:对,这就是有秩序的国家应该发生的事。

苏:现在让我们回过头来看看我们的国家,看看这样或那样的形式是不是符合这些最基本的原则。

格:非常好。

苏:我们的国家和其它国家一样,是不是也有统治者和臣民?

格:对。

苏:所有的人都互称为公民?

格:当然。

苏:但是在其它国家,人民有没有给他们的统治者别的称呼?

格:通常称他们主人,但在民主国家称为统治者。

苏:在我们的国家,除了叫公民外,人们还称他们的统治者为什么呢?

格:他们称他为救世主或扶助人。

苏:那么统治者如何称呼其人民呢?

格:称为他们的供养者或衣食父母。

苏:在别的国家,统治者如何称呼人民呢?

格:奴隶。

苏:在其它国家,统治者相互如何称呼?

格:同治者。

苏:在我们的国家里呢?

格:同保护者。

苏:你是否听说过,别的国家的统治者称其某一同事为朋友,而对另外一个却又不以此相称?

格:是的,经常这样。

苏:朋友是否被认为且描述为一个人的利益所在,而另一个生人则对他毫无利益可言?

格:确实如此。

苏:但你们的保护者们会认为或称任何其他保护者为生人吗?

格:他当然不会。因为他所遇到的每个人,他都会认为他们是他的兄弟姐妹,或是父母子女,或者是与他有亲戚关系的人的父母子女,或者是与他有关系的人的父母的子女。

苏:当然。但是让我再问你一次:他们只是名义上的家庭成员吗?还是他们的所作所为不负其名?比方说,在用“父亲”这个词时,是不是暗示了对父亲的敬爱及赡养等法律规定的义务?那么违反了这些义务规定的人是不是应该被认为是不敬不义,而无法从神和人们那里得到任何好处?这些话是不是应当由全体人民不断在儿童耳边重复灌输,使他们知道对自己的父母应该承担什么义务?

格:这些必须这样重复,因为没有什么比只把家庭二字挂在口头上而下以实际行动表现出来更可关的事了。

苏:这样,在我们的城邦,协调合睦的语言就会比在其它任何城市都听到得多。正如我从前描述的,当任何人表现好或坏时,大家都会众口一辞,“对我来说这是好的。”或“这不好”

格:太对了。

苏:在思想,语言上如此统一,难道我们不能说他们会同甘共苦?

格:是,他们会的。

苏:他们会对同样的事同样地称为“我自己的”,因为有着共同利益。

有这样的共同利益,难道他们不会同甘共苦?

格:当然,这比在其它国家强多了。

苏:这里面的原因,且是超出国家的构成的原因,就是保护者共有妇女儿童,是不是?

格:这就是主要的原因。

苏:这就是我们认为是大善的共同感情,如同我们把秩序良好的国家比做人的身体和其能同甘共苦的组成部分,是不是?

格:我们承认这非常正确。

苏:那么,我们公民对妇女儿童的共有,不正是国家大善之所在吗?

格:当然了。

苏:这就同我们强调的另一条原则相吻合——保护者不必有土地或其它财产;他们的报酬就是他们从人民手中得来的食物,他们不该有私人的花销,因为我们要他们保持保护者的本质。

格:对。

苏:如我所说,财产和家庭的共有都应使他们更像真正的保护者;他们不会为了“区分”“我”和“非我的”而把城市闹得四分五裂;每个人都把所获之物存在住着他自己妻子儿女,并充满私人苦乐之情的房子里,因为他们对什么亲近,什么珍贵有着相同的见解。所以他们会为共同的目标而努力。格:当然。

苏:他们除了自己的人民,别无他物可供私有,他们之间也就不存在什么请求与抱怨;他们不会因金钱,子女和亲戚而争吵。

格:当然。

苏:在他们中间,也不会经常发生袭击或侮辱人的案件。因为人们保护自己就是保护自己的荣誉和正义,所以我们保护个人也就成了一件要事了。格:太好了。

苏:是,这项法律还有一种好处,就是当一个人与另一个人发生争吵,他可以当场发泄怒气,而不至于走上事后报复的危险道路。

格:当然。

苏:年长者就有责任管教年轻人。

格:很明显。

苏:毫无疑问,年轻人不会殴打长辈,或对长辈犯下什么暴行,除非法官命令他们这样做,他们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对长辈不敬。因为羞耻心与畏惧感,尤如两个护卫者,可以阻止他们,羞耻心,使他们畏于对他们是父亲关系的人动手,畏惧心使受伤的人会得到他的兄弟、儿子,父亲等的救助。

格:对。

苏:法律会在各方面帮助公民维护人际间的和睦。

格:对,不会没有和平的。

苏:当保护者之间不再争吵,城邦的其它人就无分裂与相互争斗的危险。

格:无论如何不会有的。

苏:我实在不想提及他们将消除的其它一些微小的丑事,因为它们实在不值得注意:比如说穷人向富人馅媚,男人在供养家庭中经历的各种苦恼和伤痛,为购买家庭生活必需品而四处赚钱,先借债而后又拒绝还钱,赚钱不择手段,把钱给女人或奴隶保管——人们在这方面所做的恶行,既卑鄙又明显,实在不值一提。

格:不错,一个人不需要眼睛也能看到这些。

苏:这些人们免除了这一切罪恶,他们的生活就会像奥林匹克运动会的胜利者一样。

格:怎么会这样?

苏:奥林匹克运动会的胜利者,只得到了我们公民的获得的幸福的一小部分,就感到很幸福,而我们的公民获得更光荣的胜利,和更完全的公共赡养。因为他们所赢得的胜利拯救了整个国家;加给他们和他们的孩子的桂冠是他们一生的所需;他们生时国家获得奖赏,死后也获得荣耀的葬礼。

你还记得吗?在上次辩论中,有个无名小辈指责我们令保护者不悦——他们本应该获得一切,却一无所有——我们回答他们,如果有机会,我们过一会儿会再考虑这个问题。但是,我们当时的想法是要使保护者成为真正的保护者,以确保为全体人谋取最大幸福的观点塑造国家而不是为任何特殊阶级。

格:我记得。

苏:既然我们保护者的生活比奥林匹克获胜者还要更好,更高贵,你们还有什么可以说的。鞋匠或其它手工业者,或农牧民的生活能和他们相比吗?

格:当然不能。

苏,同时我必须在此重申我在其它地方说过的话,如果哪一个保护者试图以这种方式谋求幸福,那他就不再是保护者了。不再满足于我们认为是最佳的、安全的、和谐的生活,进入年轻人胡思乱想的幸福就会迷惑人们,将整个城市据为己有,这时,他们就会知道,荷西奥德的话有多么明智:“一半要比全部好。”

格:如果他来请教我,我会告诉他:当你有这样的生活,就请知足吧!

苏:那么,你同意男人女人应该有共同的生活方式,就如我们描述过的——同教育,共子女;他们要共同监视公民是居住在城中,还是外出作战了;他们要像狗群一样共同放哨,共同狩猎;只要他们能做到,一切东西。女人都要由男人均分?这样做,他们就会做出最好的事儿,不会违反,而是去保持性别间的自然关系。

格:我同意。

苏:探讨尚未开始,这样的共有制是否会证明,就像在其它动物中一样,也在人类中可行。如果可行,可行的方式又是什么?

格:你抢先提出了我正要问的问题。

苏:这并不难,只要看看他们如何发动战争就行了。

格:为什么?

苏:为什么?当然是他们要继续共同远征;他们要带上他们任何足够强壮的孩子,跟工匠的孩子一样,当他们长大了,他们就会观察他们将来要从事的工作是什么样儿的;不仅是观察,他们也必须帮些忙并参加战争,赡养他们的父母。你是否注意过陶匠的儿子们,在他们正式动陶轮前很久,就在旁观察和打“下手”。

格:是的,我注意过。

苏:难道陶匠比我们的保护者更加注重教育子女,给他们机会观摩和实践他们的责任?

格:这个想法真荒谬。

苏:这对其父母也有影响,就像其它动物孩子们在场会激励父母的勇敢。

格:这很正确,苏格拉底。但如果他们战败了(这在战争中经常发生),那么危险会有多大呀!儿女会同父母一起牺牲,而国家从此也无法复兴。

苏:对,但是你难道从不让他们冒任何险吗?

格:我并没有这么说。

苏:好,但如果他们要去冒险,难道他们不应在某些场合这样做,如果他们能逃脱那岂不更好?

格:很明显。

苏:未来的战士在他们年轻时,是否见过战争是十分重要的,为了这个冒点险是应该的。

格:对,非常重要。

苏:那么,这一定是我们的第一步——让我们的孩子成为战争的观摩者;但我也必须强调,要设法保证他们的安全。这样就没有问题了。

格:对。

苏:他们的父母应该充分了解战争的危险性。但是,以人类的预见力,他们应该知道什么样的远征是安全的,什么样的远征是危险的。

格:这是可以假定的。

苏:这样他们就可以在安全的远征中带上孩子们,而对危险的远征则谨慎小心。

格:正确。

苏:有经验的战士们将成为他们的头领、老师和指挥官。

格:非常恰当。

苏:但战争的危险仍然不能总是被预见到其中有很多偶然因素吧?

格:对。

苏:遇到这种偶然情况,孩子们必须备上翅膀,在必要的时候飞走逃掉。

格:你这是什么意思?

苏:我的意思是,在他们很小的时候,就把他们放在马背上,等他们学会了骑马,再带他们骑着马去看战争;这些一定不能是骠悍凶猛的战马,而应该是可能得到的最快、最驯服的马;这样,孩子们就能清楚地看到他们未来的任务;而一旦有危险,他们只需跟着他们年长的头领逃脱。

格:我相信你是对的。

苏:其次说到战争,你们的战士与战士之间,战士与敌人之间是个什么关系呢?我倾向于建议,把那些不负职责、丢下武器,或因任何其它懦夫行为而有罪的人,降职为农牧民或工匠。你认为呢?

格:我实在应该说,理应如此。

苏:那些自愿做俘虏的人就送给敌人吧,他们是敌人合法的猎物,随敌人怎么去处置他们好了。

格:当然。

苏:但对那些靠奋力征战而崛起的英雄,我们应怎样对待他呢?首先,他应从军队中年轻的同志中间获得荣誉;他们应依次为他加冠。你说呢?

格:我同意。

苏:你是否认为大家应以右手与他相握,以表敬意?

格:我也同意这样做。

苏:但你恐怕不能同意我的下一个建议。

格:你的建议是什么?

苏:他应该吻别人,并接受别人的亲吻。

格:那当然了,而且我还要更进一步,我要说:在远征当中,不要让有意亲吻别人的人遭到拒绝。这样,如果一个人有他所爱的人在军中,无论是少男还是少女,他就会更加渴望赢得英勇的奖赏。

苏:很好。那么勇敢者可有比别人更多的妻子,这一点已经决定了。他在这方面比别的事更有优先选择的权利,以使他获得尽可能多的孩子。

格:我同意。

苏:我这儿还有另外一件事,根据荷马史诗,勇敢的年轻人当受尊敬,据荷马史诗记载:阿贾克斯因作战英勇而成名,他得到了一长条里脊肉做为奖赏,这似乎是给这名正当人生花季的英雄的恰当褒奖。这不仅是荣誉的献礼,也是一件非常长人体力的食物。

格:很对。

苏:在这件事上,荷马可做我们的老师;在祭祀或类似的场合,我们也会根据勇士们的勇敢表现奖赏他们,不论是男是女,并为他们高唱颂歌,及给他们提到过的其它荣誉;还要赐予他们:“上座,山珍海味和成杯美酒。”

在奖励他们的同时,我们不要训练他们。

格:这太好了。

苏:是。当一个人在战斗中壮烈牺牲,我们是不是该说他属于高贵的种族。

格:肯定。

苏:不,难道我们已授权荷西奥德,在他死以前宣布:“他们是大地上的神圣夭使,善事的作者,恶事的天敌,能言善辩的保护者。”

格:对,我们接受他的权威。

苏:我们要向神学习如何布置神圣、英勇之人的陵墓,以及他们的荣耀应是什么;我们一定要遵从神的旨意去办,是不是?

格:一定。

苏:我们要世世代代崇敬他们,在他们的陵墓前跪拜,就像对英雄的陵墓一样。不只是他们,凡是我们认为出类拔萃的好人,不论他们是否寿终正寝,还是以别的什么方式去世,都应受同样的崇敬。

格:这很对。

苏:再次,我们的战士应该如何对待敌人呢?你怎么想?

格:你是就哪方面而言?

苏:首先,就奴隶制来说吧。你认为希腊人奴役希腊的城邦、或他们虽可阻止,却坐视其它民族奴役希腊人,这是否正确?考虑到整个民族有可能有朝一日落入野蛮人的统治,他们的习俗是否会宽恕他们这些希腊人呢?

格:宽恕他们恐怕不是太好吧。

苏:那么,希腊入不应当被他们据为奴隶;这是他们应遵守、并建议其它希腊城邦遵守的法则。

格:当然,这样他们就会齐心协力对付野蛮人,而不互相争斗。

苏:下面再谈谈战死的人。征服者是否应取走他们身上除盔甲外的一切?难道对敌人的掠夺不能成为怯战的理由吗?懦夫对死亡躲躲闪闪,却装做尽职尽责。在此以前,已有许多军队由于热衷劫掠而失败。

格:很对。

苏:劫掠尸体难道不是野蛮、贪婪的表现?当真正的敌人已经逃走,只剩下武器,却要把死尸当做敌人,这也是相当卑鄙和妇人之见。这岂不是像一条狗,无法咬到攻击的人,却冲着打它的石头狂吠不已。

格:非常像只狗。

苏:那么我就一定要避免破坏敌人的尸体,破坏他的葬礼。

格:是,我们必须这样做。

苏:如果我们想保留其它希腊城邦的好感,我们也不应该献武器于神庙,特别是所有希腊人的武器;我们确实有理由害怕,除非是神本主义的指示,从同族亲属身上掠夺战利品是一种亵渎的行为。

格:很对。

苏:再者,关于对希腊地区的掠夺和纵火烧屋的行为,有什么处置办法?

格:我能有幸聆听您的高见吗?

苏:要由我裁决的话,这两种行为都应禁止;我只会取走当年的粮食,如此而已。要我告诉你为什么吗?

格:请吧。

苏:为什么?你知道“不和”与“战争”两词有所不同,我想他们的本质也有所不同;一种是内部活动的表现形式,另一种则是外部活动的表现;前者称为不和,而只有后者才叫战争。

格:这是非常恰当的区分。

苏:我是不是可以同样恰当地指出,希腊民族是以血与友谊的纽带团结起来的,而对野蛮民族则是异己而陌生的。

格:很好。

苏:因此,当希腊人与野蛮人作战时,或野蛮人与希腊人作战时,我们称他们之间处于战争状态,因为他们本质上是敌人。我们称这种对抗为战争。但当希腊人互相作战时,我们称之为失秩和不和状态,因为他们本质上是朋友。这种敌意就称为不和。

格:我同意。

苏:那么请考虑一下,当我们所承认的不和发生,城市分裂,如果双方都互相毁田烧房,这种争斗显得何等地邪恶!所有的爱国者都不愿亲自把自己的保姆和母亲撕成碎片。征服者剥夺被征服地的收成或许有一定理由,但他们心中仍有和平的理想,不愿无休止地打下去。

格:是,这是比另一种更好的德行。

苏:你们创建的城市难道不是希腊的城市吗?

格:应该是。

苏:那么公民们是否善良而有教养呢?

格:是,非常有教养。

苏:他们会不会热爱希腊,并把希腊看做自己的土地,分享共有的神庙。

格:那当然。

苏:他们之间产生的任何分歧都只会被认为是不和——只是朋友间的争吵,而不能称之为战争,对吗?

格:当然不能称为战争。

苏:他们会友好地加以纠正,而不会奴役或消灭对方,他们只是纠正者,而不是敌人,是不是?

格:正是这样,因为他们自己都是希腊人,他们不会劫掠希腊,也不会烧房子,更不会把某一城的男人,女人和孩子等同为他们的敌人,因为他们知道,战争的罪行只是一小部分人犯下的,而大多数人还是朋友。因为这些,他们不会情愿荒废自己的土地,夷平自己的房屋。他们之间的敌意只会持续到大多数无辜的受害者迫使少数罪魁祸首做出补偿。对不对?

格:我同意,我们的公民应该这样对待他们的希腊敌手,而对待野蛮民族才应像希腊人现在互相对待那样。

苏:那么让我们也为了我们的保护者们实行这样一项法律:他们既不可蹂躏希腊人的土地,也不可烧掉希腊人的房屋。

格:我同意。而且这就像我们以前颁布推行的法令一样,非常之好。但是,苏格拉底,我还要说的是,如果我们同意你这样无休止他讲下去,你就会完全忘记我们在开始时,你放在一边的其它问题:这些事情是否可能,如果可能,又怎么个可能法儿?因为我很想承认你所建议的计划,如果可行的话,会给国家带来各种各样的好处。我还要补充说,你忽略了你的公民会是最勇敢的战士,而且永远不会擅离职守。因为他们相互熟识,互称父亲、兄弟、儿子;如果你建议妇女从军,不论她们军阶高低,是对敌军有所威胁,或只是应一时之需,我都认为她们会是不可战胜的;而且应该提到的是我们有许多来自于内部的优势;但是,尽管我承认这一切优点,但只要你高兴,假设这样的国家已经存在,我也就不多说什么了;那么就假设这个国家已经存在了,让我们回到可能性的方式及途经的问题上吧——其它就不必管了。

苏:要是我再胡说八道,你们尽可以立刻毫不留情地攻击我。我几乎无法逃脱第一拨和第二拨问题,而你又发动了第三拨攻势。而且是最强大的一拨。当你们看见和听到这第三拨问题时,我想你们会更加体贴,并承认我现在提出和探讨的问题如此特殊,因而有些恐惧和犹豫是很正常的。

格:你提出的要求越来越多,我们就越有决心一定要你告诉我,这样的国家如何可能。请立刻说出来吧。

苏:让我在开始时先提醒你们,我们来到这里是为了寻求公正和不公正的。

格:那又如何呢?

苏:我要问的是,如果我们发现了公正的人,我们是否要求他们在任何事上都能绝对公正;或者我们可以满足于得到最大限度的正义,一种比我们在其它人身上发现的更高程度的正义?

格:最大限度的正义就够了。

苏:而我们在寻求的是在本质上完全绝对的正义。和在本质上完全不正义的非正义,这只是我们的理想了。我们寻求这些是为了根据他们显示出来的标准,以及我们与他们相似的程度,来判断自己的幸福或不幸福。而不是为了表明他们事实上是存在的。

格:对。

苏:是否一个画家以完美的艺术构造画出理想中完美的人,却会因无法表明这样的人曾经存在,便认为他的水平差得不能再差。

格:他不会被认为是水平低劣的画家的。

苏:那么,难道我们不正是在创造理想中的完美国家吗?

格:肯定是的。

苏:那么,我们的理论是低劣的,就因为我们尚不能证明,有另一个城市以我描述的方式秩序井然的可能性,是不是?

格:当然不是。

苏:这就是事实。但是,如果依你的要求,我应试图展示给你们,如何并在什么情况下,这种可能性最大,我必须请你们带着这个观点来重复你们刚才的承诺。

格:什么承诺。

苏:我想知道理想是否完全可由语言来实现?语言并不是能表达比事实更多的事。不论人们如何想,根据事物的本质,现实永远落后于真理?你怎么说呢?

格:我同意。

苏:那么你必须放弃坚持要我证明,现实的国家应在各方面与理想相符合:只要我们能够发现一个国家如何能接近于我们所建议的方式治理,你就得承认,我们已经发现了你所要求的可能性;并心满意足,我确信我会心满意足的,你呢?

格:我会的。

苏:下面,让我尽量设法指出导致现在国家统治混乱的毛病所在。能促进使国家接近真正的国家形式的最小程度的改革是什么?而且,有可能的话,让这种变化仅限于一项,如果不可能,就两项。无论如何,变化越少就越好。

格:当然。

苏:我认为,如果只进行一项变化,可能会存在一个国家的改革,尽管这是可行的,却不小,也不简单。

格:那是什么?

苏:好了,我要与迄今最强大的浪潮遭遇了;有句话不知当讲不当讲?

就算是浪潮退去,我也会被嘲笑和耻辱淹死;你可要仔细聆听我的话。

格:请吧。

苏:除非哲学家当国王,或者这个世界上的国王、王子们都具有了哲学的精神和力量,以使政治的伟大与智慧结为一体,那些只追求两者之一的平庸之辈被赶得靠边站,城市就永远不能免除他们的邪恶——不,我相信全人类也无法免除自身的邪恶一一只有在那以后,我们的国家才能生存下去,才有得见天日的可能性。亲爱的格劳孔,这就是我的想法,如果不是我觉得它太过分,我早就把它讲出来了;因为要坚信在其它任何国家,都绝不会有私人和公共的幸福,实在是困难的事。

格:苏格拉底,你这是什么意思?我希望你考虑得到,你刚才所发表的一番活,会令无数人,特别是高贵的人们,立刻脱去上衣,抓起任何顺手的武器,在你还不知道你在哪儿,要干什么之前,对你进行猛烈攻击;如果你准备不出一个答案,并立刻行动起来,你无疑会被“他们优秀的智慧所撕碎”。

苏:这是你挑起的摩擦。

格:你说的没错。但是,我会尽我所能使你逃脱。可我只能给你一个良好的祝愿和建议。而且,我也许会比别人更好地回答你的问题——这就是我所能做的一切了。现在,你既然有了这样的帮助,你必须尽你最大能力向不相信你的人显示你是正确的。

苏:既然你给了我如此无价的帮助,我应该努力一试。我想,如果我们没有机会逃脱,我必须向他们解释,当我们说哲学家应该统治国家时,我们指的是谁;那么我们就应该能为自己辩护了;人们会发现,那些天生应研究哲学的人,可以做国家的领袖;而那些生下来不是哲学家的人,最好做追随者,而不是领袖。

格:那么你下个定义吧。

苏:听我说,我希望我能以某种方式给你一个满意的解释。

格:继续讲。

苏:我敢说你还记得,因此我不必提醒你。一个有爱之人,如果他是名符其实的,应该对全体人民表现他的爱,而不是对他爱的某部分人。

格:我实在不理解,所以还请你帮我回忆一下。

苏:别的人也会像你一样正当地答复,但像你这种好寻欢作乐的人应该知道,一切当青春年少的人,都说不定会怎么地就在爱人的心中引起痛楚的情感,而且他会认为他们的深情关注是值得的。对待美人你不正是这样的吗?你说那个长着鹰勾鼻的人有贵族相;面色黑是男子气概;肤色白的人是神的孩子;就像是他们所说的“甜密的苍白”,不过是恋人们相互呢称的发明,他们并不反对苍白,只要它出现在年轻人的脸上,是不是?一句话,为了不失去在春天般的青春年华开放的花朵,没有你不肯用的藉口,没有什么你不会说的话。

格:如果为了辩论,你将我做为爱情方面的权威,我接受。

苏:你对嗜酒者怎么看呢?你难道不知道他们在做同样的事?他们愿意以任何藉口喝任何酒。

格:很好。

苏:有野心的人也是一样:如果他们不能率领一个军团,他们也愿意率领一队士兵;如果他们不能受到真正伟大和重要人物的敬重,他们也会接受地位较次的小人物的敬重——但他们必须受某种敬重。

格:很正确。

苏:我再问一次,一个要得到某类物品的人,他是想要整类呢,还是只要一部分?

格:全部。

苏:我们是不是可以不说哲学家是有爱之人,不只是爱智慧的一部分,而是全部?

格:是爱全部。

苏:不爱学习的人,特别是在年轻人中,当他无判断是非的能力时,我们务必避免供养成为哲学家和有爱之人,就如同拒绝给他的食物的人是不饿的,可能是胃口坏或不怎么好。

格:很对。

苏:而当他对各种知识都产生兴趣并好奇地去学习而永不满足,他可以被公正地称为哲学家,我说的对吗?

格:如果好奇心可以造就哲学家,你会发现很多怪人有资格叫这个名字。所有爱观风景的人都乐于学习,哲学家一定包括他们了。业余音乐家也应算是,虽然在哲学家中问题颇显奇怪,如果他们帮得上忙,他们就如同要竖起耳朵听每个合唱队似地奔波于每个酒神节,因为他们是永远不会参加哲学辩论的人。不论表演是在乡村还是城市——这没什么区别——他们都不会参加的,现在我们是否要供养这些人或他们与之品味相似的人,包括雕虫小技的从事者,使之成为哲学家吗?

苏:当然不。他们只是冒牌的仿制品。

格:那么,谁是真正的哲学家?

苏:那些喜爱真理的人。

格:这也不错;但我想知道你这是什么意思?

苏:对别人,我可能在解释中会遇到困难;但我肯定你会同意我将提出的建议。

格:什么建议?

苏:因为美与丑是相反的,它们是不是两样东西?

格:对。

苏:对于公正与不公正,善与恶,以及其它类别,有着同样的看法:即个别地看,他们分别是个体;但我们看到行为及事物中两者之间千变万化的联系,是不是纷繁复杂了?

格:很对。

苏:这就是我划出的界限,以区分爱观景致、爱艺术、且重实际的那类人,以及我们所讨论的那类堪称哲学家的人。

格:你如何区分他们呢?

苏:据我了解,那些爱听声音、观景致的人,喜欢美丽的声音、色彩、形状以及所有它们制作的艺术品,但他们的心灵却不能看见或喜爱绝对的美。

格:对。

苏:他们中很少有人能达到这种见识。

格:很对。

苏:有人具有对美丽事物的感觉,却没有对绝对美的感觉;或者有的人就算是有人教给他们关于美的知识,也无法令其领悟——对待这样的人,我要问:他是清醒的,还是正在梦中?请仔细想一想:做梦者,不论是睡着的还是醒着的,都是把不同的东西当做相同的,把复制品当做真品,是不是?格:我可以肯定他说,这种人是在做梦。

苏;但是请再考虑一下另外一个人,他识得出绝对美的存在,并且能区分观念与掺杂于观念中的实物,而不是把实物看成观念,也不把观念看作是实物——他是做梦呢?还是醒着呢?

格:他是十分清醒的。

苏:我们能不能说:知道的人头脑中有知识,另一个只表达观点的头脑中只有观点?

格:当然。

苏:但假设后者与我们争吵并批驳我们的观点,我们能给予他安慰性的兴奋剂,或给他提建议,而不告诉他,他的智慧中有着令人伤心的混乱。

格:我们当然必须给他些好的建议。

苏:那么,让我们想想对他说些什么。我们是不是一开始就向他保证,他和他可能有的知识,我们都欢迎的,我们对他有知识很高兴,是不是?但我们还是要问他一个问题:有知识的他是知道一些事呢?还是什么也不知道?(你必须替他回答)

格:我回答,他知道一些事情。

苏:是存在的呢?还是不存在的?

格:是存在的,因为没有的事如何可知?

苏:我们是不是也肯定,在以各种观点的不同角度观察完一件事物之后,绝对存在的事情就会,绝对地为人所知,完全不存在的事物就会完全不为人所知。

格:再没有比这更肯定的了。

苏:好。但如果有那么一种东西,其本质上既存在,又不存在,它的位置就应在绝对的存在与绝对不存在之间了?

格:是在两者之间。

苏:有知识就相当于存在,无知识就相当于不存在,要找介于存在和不存在的中间状态,就必须发现相当于有知与无知中间状态的东西,如果有这么个东西的话。是不是?

格:当然。

苏:你承认观点的存在吗?

格:毫无疑问。

苏:它与知识一样,还是人的另外一种可能?

格:是另外一种机能。

苏:那么,观点与知识,以及相同于机能的其它事物有联系了?

格:是。

苏:知识与存在是和且可知的事有关,但在进一步阐述之前,我要先做个分类。

格:什么分类?

苏:我要把所有官能归为一类做为开始:它们是我们,及一切事物内在的能力,是我们所作所为的依据。以我们应称为官能的视觉和听觉为例。我已经解释清楚我的分类了吗?

格:是的,我已很明白了。

苏:那就让我告诉你,我对他们的看法。我看不见他们,因此形状,色彩及其类似东西的区分使我能识别一些事物的不同,而不应用官能。说到官能,我只考虑其范围与结果;具有相同。范围和结果,我们就称之为相同的官能;但范围结果不同的,我们称为不同官能。你也会这么觉得吗?

格:是的。

苏:你能行行好再回答我一个问题吗?你会不会说知识也是一种官能?

或者你把它归入哪类?

格:知识当然是官能,而且是所有官能中最强的。

苏:观点也是官能?

格:当然。因为观点是使我们能形成意见的东西。

苏:但是不久前,你还承认,知识与观点不同。

格:为什么?任何一个理智的人怎么会使没错的和有错的等同呢?

苏:你回答得很好,证明了我们很清楚他们之间的不同。

格:是。

苏:那么知识与观点有着不同的能力,不同的范围和对象?

格:当然。

苏:存在就是知识的范围和对象,知识就是知道存在的本质,对吗?

格:是。

苏:观点就是有意见?

格:是。

苏:我认识我们的观点吗?或者观点的对象与知识的对象一样吗?

格:不,那已得到相反的证明;如果官能的不同暗示范围和对象的不同,而且如果像我们所说观点与知识是不同的官能,那么知识和观点的范围就不可能相同。

苏:那么如果存在是知识的对象,一定有什么别的东西是意见的对像?

格:对;是别的什么呢?

苏:好了,那么,意见的对象是不是不存在?或者怎么能有关于不存在的意见呢?想一想,当一个人有观点,他难道不是对某事有意见吗?他能不能对什么都没有意见?

格:不可能。

苏,有观点的人,对某事物会不会有意见?

格:会的。

苏:不存在不是一件事,但恰当他说,是什么也没有。对不对?

格:对。

苏:那么观点既不与存在联系,也不与不存在联系?

格:都没有联系。

苏:那它是否因此就既不无知识也不是有知识?

格:好像是对的。

苏:但观点能不能超出它们任何一个而找到;比知识更清楚,或比无知识更为混沌?

格:不能。

苏:那么我假设的观点对你来说比有知识更为混沌,比无知识更清楚?

格:都对,而且很清楚。

苏:那么也是在两者之中,两者之间了?

格:是。

苏:那你认为观点就是那个中间物了?

格:没问题。

苏:但我们从前是不是没说过,如果任何事同时显得既存在,又不存在,这种事物也显得存在于绝对存在与绝对不存在之间;那相当于官能的东西既不是知识也不是无知,但又能在两者之间发现?

格:对。

苏:我们要发现的事就是平等兼有存在与不存在两种性质,而又不能是纯粹,简单定为任何一种的事物;这一未知的东西一旦被发现,我们很可能称之为观点,并将其分配给他们恰当的官能——极端的归于极端的官能,中庸的归于中庸的官能。

格:这是前提,我要问那个持“无绝对或不变美的观念”的观点的先生——他的观点是,美是多种多样的——他,我说,爱观景致的人,他不能忍受有人告诉他美是唯一的,正义是唯一的,或者任何事都是唯一的——我要请教他,先生,你能不能非常宽容地告诉我,所有美的事物,有没有一种是决不存在的事物,或者公正的事中,有没有一件事决无不公正;或者神圣的事中,有没有一件事决无不存在的不神圣?

格:不,美从某种角度来看,也存在丑;对于其它也是一样。

苏:许多是倍数的东西是否可能也是半数?或者是一种东西的倍数,又是一种东西的半数?

格:很对。

苏:无论被看做大小轻重,都不能以任何这样或那样相反的名字表示,对不对?

格:对,这些或那些词都是存在于所有事物之中。

苏:这许多被称为一些特殊名字的事物中,能否有一个可以称为是这个而决不是那个?

格:它们就像宴会上说一语双关的俏皮话,或者是儿童谜语,讲的是一个太监瞄准一只蝙蝠,用什么东西打击,蝙蝠又站在什么上面。我要说的那个个别事物也是个谜语,也有两层意思:你不能把它们在头脑中加以确定,它们是存在,不存在,是两者都是,还是只是其一。

苏:那么你将如何对待它们呢?它们有比介于存在和不存在之间更好的位置吗?因为他们显然并不比不存在更混沌,更否定,也不比存在更充满光明,更加是存在。

格:这很正确。

苏:那么我们好像已经发现,大多数人关于美和其它事物的观念,是在纯粹存在与纯粹不存在之间的某个地段来回漂荡不定。是不是?

格:是的。

苏:对,我们已经达成了一致,对于我们可能发现的任何这类事物,我们应称之为观点,而不是知识;作为这种不断变化的中间状态是由中间的官能捕捉。

格:很正确的。

苏:而那些看到了绝对和永恒不变的人,可不可以说是有知识,而不是只有观点的人?

格:这也不可否认。

苏:一个热爱并信奉人民的人是有知识的,而其它的人只是有观点的,对吗?我敢说你们记得,后者都一样,他们听着甜美的声音,看着漂亮的颜色,却不能容忍绝对美的存在。

格:是,我记得。

苏:我们称他们为观点的爱人,而非智慧的爱人,是不是有言之不当的罪责?他们会不会因我们如此描述他们而迁怒于我们呢?

格:我应当告诉他们不要生气;没有人应该为真理而生气。

苏:但那些凡事都热爱真理的人,应被称为智慧的爱人而不是有观点的爱人。

格:没错。